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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自用的房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9-08 09:47:5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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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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