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是什么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23 09:50:3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35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凯文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有梦想的人生才完美,才充实。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梦想,这个梦想或大或小,或许近在咫尺,也许遥不可及,但只要你去付出,去拼搏,它就一定会有实现的那一天!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本问题由牛账网CPA研究院主任、上财商学院EDP特聘讲师、《CPA四维考霸》主编郁刚老师为您解答: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一、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二、四种方式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

《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义

即债权形式主义。典奥地利的物权变动模式: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

4.物权形式主义

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该理论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的特点。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物权变动的要件有哪些 下一篇: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