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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9-02 10:49:2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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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2.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4.与个人购买住房有关的契税优惠: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面积≤90平方米:减按1%税率。

面积>90平方米:减按1.5%税率。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住房)

面积≤90平方米:减按1%税率。

面积>90平方米:减按2%税率。

一、国家针对契税优惠的一些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如果按规定第一次购买住房,是免征契税的。

3.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和使住房丢失后而重新能够购买住房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一些契税的。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接收的一方如果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话,就要缴纳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分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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