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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7-26 13:23:1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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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如下: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五点,从中我们会发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占主要因素。说到诉讼时效中止,我们就会联想到诉讼时效中断,虽然一字之差,但是发生的时间、法定事由、法律后果都不是相同的,这里大家还是要进行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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