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股权收购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税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1-12-21 13:20:3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98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昊天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股权收购税务处理,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牛账网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收购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是被收购企业股东与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换,它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有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缴纳所得税。

企业进行股权收购,若被收购人通过股权转让发生了所得,个人股东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收购发生了股权损失,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进行的股权收购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在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即企业一系列的资产交易行为除了具有税收利益以外,还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中的出售方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对于股权收购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要区分属于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满足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增值税上,根据相关规定,资产重组中整体出售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办税人是什么意思 下一篇:报表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怎么填不了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