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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延期付款利息是否缴增值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11-02 14:30:4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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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一般约定如不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需要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在货物贸易中,延期付款利息税收处理没有疑问,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主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如合同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那么收取利息的股权转让方取得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那么需要对股权转让方取得款项的性质进行界定。


我们知道,如把股权转让方取得的延期付款利息界定为价外费用,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如界定为股权转让款的价外费用,即取得的延期付款利息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然而,股权转让方取得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呢。


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中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并非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依附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服务的,发生应税行为是产生价外费用的前提。股权转让行为本身并非增值税应税范围,那么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并非属于价外费用。


那么,在股权转让中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笔者认为需要,应该按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股权转让中延期付款利息,是由于受让方延期付款,延期占用资金所支付的对价,实质是支付资金占用费,符合贷款服务的定义,应该按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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