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对外无偿提供资金使用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09-25 10:27:2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66
一般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现再次以小文与各位老师讨论,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现将个体工商户对外无偿提供资金使用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话题与大家探讨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也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意:增值税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税收法规所讲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例外:其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做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案例概况】成都如意咨询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营改增后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借款300万元给吉祥公司无偿使用5个月,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以外而无偿提供服务,应按视同销售服务,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因此,成都如意咨询服务部无偿借款300万元给吉祥公司使用,其利息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