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09-25 10:26:0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659
近日,国家大力鼓励纳税人加强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提高纳税人的核心竞争力,将一般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现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 国家大力鼓励纳税人加强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提高纳税人的核心竞争力,将一般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现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如下。
一、基本规定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可以预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联合发文,明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文《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因此,纳税人务必掌握: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二、特别规定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另,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即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企业的主营业务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的企业。
2.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以上,不含5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
纳税人在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首先需要根据以上规定判定是否属于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核查纳税人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也必须首先核查纳税人是否是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