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增值税涉税风险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03-29 17:31:4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6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股票转让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股票转让增值税应注意的风险点主要为:
1.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年末负差不得结转。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买入价核算方法可选择。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核算方法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要注意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以下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