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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分公司如何合并纳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03-26 16:44:0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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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所得税法是按法人交纳所得税的,分公司不是法人,不能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实际上是一种税务优惠.

对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但选定的负责合并申报的机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对其他各营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人、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被选定为负责合并申报的营业机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上述程序报批.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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