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现在签订的合同是长期的,季度性支付,但是实际不是季度性支付,我该如何确认收入寄费用,计税的收入需不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