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青岛康达公司购进豆浆机100台,单价270元,货款27000元,增值税额3510元,供货方代垫运杂费410元(含税);商品直运杭州兴远公司,售价30000元,增值税额3900元,运杂费由杭州兴远公司负担。公司已收到供货方的托收凭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当即承付。同时对杭州兴远公司已办妥托收手续,货款尚未收到。 如何做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