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战的老师,是这样的我们北京公司有部分员工是我们合作方深圳公司(深圳的劳务合同)的员工,但是是在我们北京这里办公,然后工资是深圳发,但是员工想上北京社保,所以个税和社保走的是北京这里,然后社保费用是我们北京代缴,完了开服务费发票给深圳,他再给我们把社保钱打过来。但是总觉得流程上有一些问题,不知道这样做合理吗?或者说如何做就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