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是自然人投资,股东仅就夫妻二人,后来成立集团,股权转让协议标明“转让方某人同意将持有的某公司的70%的股权计人民币1456万元无偿转让给乙方,受让方同意接受。” 注:甲方是原投资人之一,乙方是新成立的集团。 请问应该如何做分录?他们说有资金的子公司就把钱退给原股东,原股东再注资集团,集团再把钱给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