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有购置一辆小型面包车,价值8-9万当时直接一笔做费用处理了,后来8月又购进一辆轻卡,又做了固定资产核算,快到年底了,同样购置车辆,账务处理不同,是不是不符合税法要求,需不需要把5月份购置车辆的账务重新处理?如果需要该如何编制相关分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