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暂估了成本,然后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才把去年暂估的成本发票开起拿过来,我想问这确实合法吗?如果这样的话,我不是随时就可以调整成本了吗?我去年暂估的成本比我开回来的成本少,那我应该如何做账?请告知一下如何做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