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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采用成本法,期初产成品库存如何做...

时间:2021-06-28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采用成本法,期初产成品库存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采用成本法,期初产成品库存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王博**** 发布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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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敬老师
敬敬老师 回答于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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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提问,请参考以下内容处理,谢谢。 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也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政策解析: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由于它是按照上年指标计算出来的,因此年末应根据当年实际,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例题: 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1月份销售10000吨乳制品,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请问:按照成本法核定当期可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60 000 000×70%×11%/(1+11%) =60 000 000×70%×0.099 =415 8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15 8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15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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