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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与财政性资金5万咋做税务处理

时间:2020-08-23

收到与财政性资金5万咋做税务处理
收到与财政性资金5万咋做税务处理

王琼**** 发布

5年前

老师回答
敬敬老师
敬敬老师 回答于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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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上应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均应该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除了属于国家投资,即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这两种例外情形。   (二)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满足上述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相应地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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