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我想收据不能入账的理解应该是从此而来.
从经上规定可以看出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也就是说,企业在采购及经营活动中应该取得发票,否则不得入账.
一些特殊项目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收据也是可以入账的,比如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收费、行政罚没收据也可以入账的.
收据能不能入账,实际是能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如果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我的看法是,收据也可以作为原始凭证记账,但不能税前列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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