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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出差人员报销出差费每人一天50元的额外补贴这个没有票我可不可以...

时间:2020-08-14

公司给出差人员报销出差费每人一天50元的额外补贴这个没有票我可不可以不计入职工工资里直接支付这50元?
公司给出差人员报销出差费每人一天50元的额外补贴这个没有票我可不可以不计入职工工资里直接支付这50元?

谭亚**** 发布

5年前

老师回答
敬敬老师
敬敬老师 回答于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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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26c=Content%26a=index%26cid=1338%26aid=11441%26kw=津贴%26word2=差旅费津贴的个税征免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标注:中央国家机关部门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该政策并非直接的个税标准,但实务中往往是税务机关参考确定个税标准的依据。 国税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标注:确立了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税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北京地税 京财行[1995]1399号:外埠差旅费津贴为: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4个经济特区和14个沿海城市)30元/天; 京地税个[2002]597号: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北京地税在线访谈 http://bbs.tax861.gov.cn/full-scale/jiabin_grsds.htm 嘉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付春江副处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付晨光主任科员 有网友Liang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每年国家机关差旅费标准逐年上调。广州地税根据这个通知和当地情况每年发文上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的免税标准,2014年为100元/天。大连市也专门有文件规定,只要是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北京还停留在近20年前的京地税个〔1998〕41号年的规定“外埠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未来北京会跟上时代出具新的免税标准的文件吗?; 付春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对于差旅费补贴的标准,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适时更新,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财政文件规定执行。 标注:结合上面付春江副处长的回答可以推定:第一、符合规定标准的差旅费津贴(出差补助、差旅费补助、出差津贴)肯定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第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财政文件规定的标准来作为不征税的标准。 厦门地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9日厦地税函【2002】76号)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税。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财文【2001】85号和财行【2001】73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不再补税或退税。 南京地税 宁地税所便函[2014]1号 南京市:2014年1月1日起,机关与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即:城市间交通费应按规定等级发生,住宿费应按住宿费限额标准发生,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对临时公务出差期间有统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企业自行制订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超过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岛地税 青地税二函【2014】2号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 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企业不超过上述标准且凭借相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税;对超标准部分和以此为名义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要依法征收个税。 标注:强调出差补助需要凭相关出差票据实际发放,但并未说清楚就是指补助对应的发票。 福建地税 闽地税所便函【2013】1号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企业参照国家机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出差人员交通费、餐费补贴,不征收个税。驻村干部按规定取得的驻村补贴,应属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薪所得应税项目,不征收个税。 标注:参照国家机关标准发放。 员工的出差伙食包干是否缴纳个税?是否需要发票? 留言时间:2020-01-07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506c42eca364e288e1c7f3f8e1a8adc 我公司按员工级别和城市给与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是110元、130元、160元的实报实销,根据实际发票报销,因员工出差就餐,根据实际情况,想改用出差伙食包干,请问,如果按上述金额实施包干,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提供发票?广州市的伙食补助包干的上限是多少?如果超过广州市上限,超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部分是否无需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广州市的相关税收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广西地税 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 对于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标注:相对2012年文件,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补助免税标准每天提高40元。包干使用的,区内提高150元,区外提高170元。 大连地税 大地税发【2003】222号 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大财文字【1996】250号和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标注:单位自定标准内不征收个税。 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给员工发放的差旅费补助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大连地税)2015.3.23 原出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日期:2015-03-23 问题:我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平时的差旅费津贴补助标准是200元/天,节假日的差旅费津贴补助标准是400元/天,节假日超过平时补助的部分是否需要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差旅费津贴是指出差期间计发的各项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费补助、伙食补助和因乘坐交通工具而计发的补助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因出差,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发生的差旅费和取得的差旅费津贴符合《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2号)第五条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您单位发放的平日和节假日的差旅费津贴补助是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范围之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地税 穗地税发【2009】148号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标注:仅规定了伙食补助费用。 河北地税 冀地税发【2009】46号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税。 标注:仅适用于包干制。 宁波地税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对企业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标注:执行财政部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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