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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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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工会经费支出与个人所得税的联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下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国税发[1998]155号《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对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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