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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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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
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和所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金额;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应交的增值税款和提供劳务应交的税款。如果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时,则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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