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手机号,免费领取课程哦~
时间:2023-05-06
**** 发布
3年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主要依据: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
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
【问】职工教育经费分录处理
【问】建筑劳务发票票面的税率是3%预交增值税税率是几个点
【问】1、进出口企业,是有业务才要报关收汇,是吗? 2、没有业务的时候,外管局和海关那...
参与提问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发表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