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学员问答> 先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交纳增值税?
学员提问

先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交纳增值税?

时间:2023-02-22

先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交纳增值税?
先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交纳增值税?

**** 发布

3年前

老师回答
敬敬老师
敬敬老师 回答于02月10日
金牌答疑老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先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交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予以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更多

相关问答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

参与提问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发表您的观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