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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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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小规模减免的增值税财务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精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具体财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注:按3%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2013年国税总局公布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会计司就及时跟进,颁布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该规定明确指出: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此,减免增值税分录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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