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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哪月去申报个税?

时间:2023-06-21

新入职员工哪月去申报个税?
新入职员工哪月去申报个税?

**** 发布

3年前

老师回答
敬敬老师
敬敬老师 回答于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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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哪月去申报个税?

问题描述

我公司2019年3月来了一个新员工A,3月办社保,我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增加了该员工,4月份申报个税时,A员工没有填报工资(因为我考虑到4月申报3月的工资,3月发放的是2月的工资,2月份还没有A员工的工资,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可是免征额自动带出来是5000,以至于到5月申报时,工资只有一个月的,免征额已经变成10000了(5000*2),这样正确吗?就有点感觉是发了一个月的工资,免征额抵了两个月.

回复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新入职的员工入职时间为3月,实际工资发放在4月,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时间为4月,5月份为纳税申报期.由于个税扣缴申报系统是按照入职的时间算减除费用,如果采集该员工人员信息时,入职日期是3月,则2019年5月征期就会出现累计减除费用为10000元(5000元/月×2个月)的问题,解决方法为:新入职员工在申报采集人员信息时,按照为新入职员工申报个税的税款所属期来判断选择受雇从业日期,也就是受雇从业日期需要选择为4月,这样减除费用为50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人事所属月与税务所属月有何不同

首先需要了解个税申报的正确做法.

人事所属月就是:2月份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是属于员工1月份的收入;3月份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是属于员工2月份的收入.换句话说就是:当月发放的是属于上月的工资;

税务所属月就是:2月份发放的工资就属于2月份的收入;3月份发放的工资就属于3月份的收入.换句话说就是:当月发放的就属于当月的收入.

报税原则是:当月的收入在次月报税.换句话说就是,1月的收入在2月报税,2月的收入在3月报税,3月的收入在4月报税,以此类推.

将人事所属月与税务所属月统一起来就是:1月份的工资在2月份发放,在3月份报税.2月份的工资在3月份发放,在4月份报税,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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