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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6
李福**** 发布
3年前
总分公司之间的会计处理是?
某工业企业总公司设在甲市,有一个独立核算的生产分厂设在乙县,乙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甲市销售.
(1)总公司对分厂是一本账核算时,在甲乙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乙县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假定该厂核定征收率5%,成本利润率10%,乙县生产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总公司 1000 000元,计税价格为1 100 000元,乙县征收的增值税为55 000元,乙县生产分厂在总公司的核定备用金中支付税额,并将税票随货物送总公司.总公司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厂缴纳税金) 55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分厂备用金 55 000
(2)总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有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其分配并入总公司核算.
上述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 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87 000元.生产分厂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 28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总公司) 1 1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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