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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2016年5月1日后"购进"?

时间:2023-05-30

如何理解2016年5月1日后"购进"?
如何理解2016年5月1日后"购进"?

王佳**** 发布

3年前

老师回答
敬敬老师
敬敬老师 回答于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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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2016年5月1日后"购进"?

因此,如何理解购进,成为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关键.但是,关于购进,15号公告没再对此进行阐述,后续的增值税其他文件中也没再有进一步补充说明.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财税[2014]75号文件对特殊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规定.其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2014年1月1日购进时点判断作出如下解释、规定:

十一、 问: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上述规定将购进的时间点作出了明确的判断依据,如果借鉴上述购进时间点的判断依据,一是非常容易判断不产生任何分歧,二是也符合营改增对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的改革初衷和背景,上游企业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2016年5月1日后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并向下游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取得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如此达到一环扣一环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借鉴上述规定,案例中厂房,属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厂房2016年12月竣工,属于2016年5月1日后购进的新建不动产,那么2016年5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购进的货物并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可抵扣,其中货物、设计、建筑服务需分2年抵扣.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有认真跟着小编的思路来,对于营改增之前的工程款能抵扣吗一定已经是非常清楚了.在这个改变之前的工程款是没有办法进行抵扣的,因为当时是属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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