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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6
韩秀**** 发布
2年前
纳税人如果遗失了普通发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来办理吗?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开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单价、数量、开票金额等.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发票遗失声明登报格式:例:遗失江苏阿拉登报广告有限公司发票1张,代码133011020322号码01625297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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