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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原则

时间:2023-06-02

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原则
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原则

容哲**** 发布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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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敬老师
敬敬老师 回答于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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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原则

仅广州政策进行探讨热点问题及相关的成本分摊分析。

1、道路、绿化用地问题

道路、绿化用地-收益对象为各分期项目,则可能涉及到成本分摊问题。

分期项目中存在道路、绿化用地需注意控制清算时点。其他可分摊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同时也需注意这点。

例举:某房企分四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一期项目已售完,二期开始预售,三、四期未达到预售条件,四期项目红线内中存在道路及绿化用地,一期项目面临清算,但是道路及绿化用地尚未施工完毕,如何分摊?会对以后三期项目未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什么影响?

目前广州发布的穗地税函[2014]175号文规定:

在部分分期项目已完成清算后发生的,但属于全体项目共同受益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只在未完成清算的分期项目之间计算分摊,已完成清算的分期项目不再参与分摊。

就是说,由于道路及绿化尚未施工完毕,一期项目又需清算,那么道路及绿化工程成本只能在二、三、四期里分摊,如一期是普通住宅项目,增值率为21%,那么很有可能因这部成本不能分摊,造成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这对企业的损失是巨大的。

当然如果一期项目是非普通住宅项目,二、三、四期项目存在普通住宅项目,我们的选择方法又不同。当然就广州目前的情况而言,普通住宅项目项目基本不可能低于20%,我们基本成本分摊思路可以选择那边项目的增值额高就往那边倾斜,当然规划时注意结合政策规定,不能一味蛮干。

所以分期项目的共同成本分摊,我们要特别注意它的分摊方法选择,要提前进行测算,如何分摊,是否可行。

2、地下车库成本成本分摊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7日发布税总函〔2016〕3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发布最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中的填表说明第16点“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即土地增值税清算目前应按照“三分法”清算,而非以前的“两分法”。

目前车库与商铺、商业用房一并归类为“其他类型房产”。

地下车库的土地成本分摊首先需要结合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分析,地下部分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没有明确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则地下部分需分摊土地成本,如果明确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则地下部分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具体我们可以参考广州市2016年发布的穂地税函〔2016〕188号文规定。

“二、纳税人转让车位的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处理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出让金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受益对象(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不作为项目的共同土地成本进行分摊。”

如果地下车库参与分配土地成本,主要注意以下地下车库的“另共有面积”分摊问题。

“另共有面积”-主要涉及土地成本及建安成本的分摊。

穂地税函〔2016〕188号

人防地下车库、机械车位的建筑面积按《房地产产权证》或《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分摊的“另共有面积”确定。“

另共有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注明的人防地下车库或机械车位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占该层所有车位“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因每个车位套内面积一般为10-15平方;如加上“另共有面积”则建筑面积可能增加到35-40平方,如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地下车位需分摊土地成本,“另共有面积”的增加,会造成地下车位多分摊2到3倍的土地成本。

相对地,也会减少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方面的土地成本,提高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

当然,如果在确定普通住宅不可能享受免税政策的前提下,其他类型房产的增值额较高,车位多分摊的土地成本,也可以拉低其他类型房产的增值率,总体土地增值税税负也有可能下降。所以“另共有面积”的增加,不一定就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实际效果怎么样,有待于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土地增值税预清算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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