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学员问答> 农产品核定扣除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学员提问

农产品核定扣除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时间:2023-06-18

农产品核定扣除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农产品核定扣除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陆敏**** 发布

3年前

老师回答
敬敬老师
敬敬老师 回答于02月10日
金牌答疑老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农产品核定扣除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核定扣除了就不能加计扣除了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以上这个就是8a的计算公式,其中的11%,因为财税【2018】32号第二条,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所以,也就随之调整为10%.

这里的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随着财税【2017】32号文件的第三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随之调整为12%.

综上所述,2018年5月1日之后,8a=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0%税率抵扣税额÷10%×(12%-10%)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 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 则扣除率为9="则扣除率为9" 原适用10="原适用10" 原适用16="原适用16" 因此="因此"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 年4月1日以后="年4月1日以后" 年第39号="年第39号"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税率的="税率的" 税率调整为13="税率调整为13" 税率调整为9="税率调整为9" 第一条规定="第一条规定">

更多

相关问答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

参与提问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发表您的观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