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学员问答> 证券权利质权如何设立?
学员提问

证券权利质权如何设立?

时间:2023-02-05

证券权利质权如何设立?
证券权利质权如何设立?

巩家**** 发布

3年前

老师回答
敬敬老师
敬敬老师 回答于02月10日
金牌答疑老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证券权利质权如何设立?

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证券债权质权的行使条件有两个:首先,是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人没有提前清偿债权的义务,此时若允许质权人行使质权,将会损害债务人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质权的行使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其次,除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外,还需有质权的存在,即质权未因任何消灭原因而消灭.

但实践中应把握债权已届清偿期并非权利质权行使的绝对要件,若有法定的或符合质押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即使所担保债权未届清偿期,质权人也可紧急行使质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的,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债权受质押担保,因债务人失去期限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质权.

2.债务人违反另为提供担保义务的.债务人负有为保全质权人的利益而提供担保义务时,若债务人违反该义务,债务人不得以期限利益对抗质权人行使质权,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向与债务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出质的债权清偿期先于被担保债权清偿期时,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种情况实际上等于质权的行使.

更多

相关问答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

参与提问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发表您的观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