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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6
彭小**** 发布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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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下怎样合理分期缴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或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而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而取得现金收入,按照财税规定,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因此当期取得的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如果高于按直线法计算的分摊额,应先按当期取得的现金补价缴税,剩余纳税义务在剩余年度重新分摊。如果当期取得的现金补价低于按直线法计算的分摊额,则不影响各期缴纳税款的计算。
第一种情形: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当年取得一次性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例如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5年取得现金补价40万元,应优先缴纳税款,未履行纳税义务在剩余期间按期分摊,2016~2019年应缴税款:(100-40)÷4=15(万元/年)。
第二种情形:在发生纳税义务当年之后,分期缴纳税款期间取得一次性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则应当在收到现金的当期缴纳税款,剩余部分在剩余期间分摊。例如,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7年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取得现金收入40万元,则2015年、2016年根据直线法计算,每年缴纳税款20万元,2017年缴纳40万元,则剩余2个年度应缴税款:(100-20×2-40)÷2=10(万元/年)。
第三种情形:在分期缴纳税款期间,分多次取得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则处理方式与第二种情形相同,但是可能需要多次在剩余期间重新分摊。例如,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5年取得现金补价25万元,2017年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现金收入25万元,则2015年缴纳税款25万元后,剩余4个年度应缴税款:(100-25)÷4=18.75(万元/年)。2017年缴纳税款25万元后,剩余2个年度应缴税款:(100-25-18.75-25)÷2=15.625(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取得的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少于按直线法分摊该年度应缴税款,则对本年度和剩余年度缴纳的税款不产生影响。例如,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取得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现金收入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由于第一年取得现金收入大于按直线法分摊的应缴税款20万元/年,纳税人应缴纳税款30万元,则重新按照直线法计算剩余4个年度应缴税款:(100-30)÷4=17.5万(元/年),大于2016年和2017年取得的现金收入10万元,因此不影响当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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