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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2
冯晖**** 发布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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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赠送的物品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赠送的物品不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一般是指出于利润动机以外的财产转移,对于受赠者一般不附加财产义务。而“买一赠一”是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货物的行为,是出于利润动机的交易行为,只有购买商家的主商品,才能领取相应的赠品,换言之,没有购买商家的主商品,就不能领取赠品。因此,附有财产义务前提的“买一赠一”与不附财产义务的纯粹无偿赠送之间,还是存在本质的差异。对于“买一赠一”所赠送的物品,在增值税上并不视同销售。
但应当注意的是,买一赠一属于实物折扣性质,如果需要开具发票的,则必须将主货物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并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果购买主商品满一定金额才送赠品且主商品为单件开具发票,那么可以在任一主商品的单件发票上同时开具赠品;如果赠品数量多、单价小,不易分摊,那么可以采用另外一种开票方法,即除了将主货物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外,还要在金额栏按各商品的公允价值分别填列,按赠品价值合计作为折扣额单独填列在金额栏。
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3、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因此,“买一赠一”属于价格折扣范畴,赠送的物品不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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