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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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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关于票据无效的情况有哪几种问题的解答。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3、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关于票据无效的情况有哪几种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小伙伴们还想了解更多的会计考证信息可以关注我们牛账网哦!牛账网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可以帮您解决考证就业等一系列的学习难题,您还在犹豫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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