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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6
牛耕**** 发布
3年前
现在是一个拼证的时代,各行各业都是凭证书决定职业道路的发展空间。会计行业也不例外,拥有初级会计证是进入会计业的首要条件。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关于仲裁调解有哪些规定问题的解答。
仲裁调解的规定:
1.仲裁委的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7.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而非签收或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关于仲裁调解有哪些规定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小伙伴们还想了解更多的会计考证信息可以关注我们牛账网哦!牛账网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可以帮您解决考证就业等一系列的学习难题,您还在犹豫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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