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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4
朱艳**** 发布
3年前
随着会计业的改革发展,会计业的工作趋向于细分和专业化,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只有通过获得会计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会计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内部约定是否有效问题的解答。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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