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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延长至2020年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7-09-29 09:54:1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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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7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

会议出台或者延续了三项涉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农户小额贷款免税扩围、提高上限至100万元。

国务院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2、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到2020年。

国务院决定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目前,我国已经正在施行的优惠是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再次延长三年。

国务院决定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目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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