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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收的房款,是给顾客开具收据还是发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7-04-26 17:03:5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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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收的房款,是给顾客开具收据还是发票?


最近有学员咨询小编关于房地产方面的问题,说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已经开始预收房款了,我们是给客户开具自制的收款收据还是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编认为应该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9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总结:
因此,房产公司收到购房者预收款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不征税”率发票等同于以前的预售款收据,同时需要预缴3%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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