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时间与发票时间不一致,契税什么时候缴?
最近,有学员咨询小编,说是购房合同时间与发票时间不一致,契税什么时候缴?小编今天通过简单的例子来帮会计学员说明!!
案例:
某市一楼盘,2015年3月开始预售住房,张三2015年4月在该楼盘购置了一套120平米的住房,支付了预付款,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因,2017年1月,张三才取得购房发票,那么,张三购房需要缴纳的契税,应于何时缴纳?
回答: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通过分析以上规定,我们知道,在确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是有依据确认顺序的,
一、签订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以合同签订时间的当天,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但取得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的当天,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如果以上两者都有时,以“孰先的原则”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