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一)供应阶段
1.按价税合一记账的情况
凡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外购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按价税分别记账的情况
(1)国内外购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3)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4)对运输费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5)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国税发[2003]45号文对内资企业受赠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作出新的规定:受赠资产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7)企业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生产阶段
1.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外购货物改变用途,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注意其与视同销售相区别。
2.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的账务处理
(1)取得农产品抵扣凭证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扣除率)×扣除率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3)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三)销售阶段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