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财税法规 > 财政部会计司2020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实施问答

财政部会计司2020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实施问答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1-07-28 08:35:2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97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清商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财政部会计司2020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实施问答!自信心下妙笔生花,好状态下能力挥洒。沉着应对万事俱备,人中才子舍我其谁。冲刺考场发挥超常,全心投入毕露锋芒。祝你马到成功,金榜题名,考试必胜。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收入准则实施问答

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是否需要对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追溯调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因此,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了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例如由于收入确认时点不同而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者将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重分类为合同资产,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

问: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财政部会计司2020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实施问答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另外我们还整理了初级押题卷+高清视频讲解,满满干货!价值2175元押题卷速领,赶紧行动吧!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财政部会计司2021年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实施... 下一篇: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