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财税法规 > “以货易货”怎样抵扣进项税

“以货易货”怎样抵扣进项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6-04-02 16:47:5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3372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金桔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以货易货”怎样抵扣进项税
商业企业以货易货,有协议,但双方无付款依据,问此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可否抵?
以货易货业务的方法,均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上述规定执行日期截至2003年2月28日

国税发[1995]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小规模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怎样扣除?? 下一篇: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怎样列支?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