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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可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6-03-25 11:35:1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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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可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

跨国公司在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时,其主办企业应持备案通知书到银行开立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手续。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

对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国家外管局没有给予限制,但强调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在2012年底以来试点基础上,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据了解《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按照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资金使用、高效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和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一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二是加强统计监测防控风险。全面采集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进行数据还原申报,留存相关单证备查,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

三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四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五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

外汇局表示,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服务实体经济。二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积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经验。三是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综合监管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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