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涉税处理 > 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1-08-06 11:39:5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8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彩虹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也许你感觉自己的努力总是徒劳无功,但不必怀疑,你每天都离顶点更进一步。今天的你离顶点还遥遥无期。但你通过今天的努力,积蓄了明天勇攀高峰的力量。加油,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一是《公告》将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2.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的年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再减除年度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3.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额,低于依法计算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二是明确了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的时间,区分有无任职、受雇单位等情形,明确了纳税申报地点,如:纳税人应当于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另外我们还整理了初级押题卷+高清视频讲解,满满干货!价值343元押题卷速领,赶紧行动吧!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个体经营所得可以补申报吗? 下一篇:哪些不用申报个税?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