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应付帐款三年以上不支付都作收入?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1-09-01 19:21:5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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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应付帐款三年以上不支付都作收入?
1.2008年1月1日前:《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不要求一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确实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及债权方已经按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应付账款,企业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1.目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入当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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