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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问题?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1-06-30 09:41:2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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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问题?

首先要看资产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如果是属于不动产,那么根据税法规的规定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税金及附加,如果是属于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几个文件的规定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

(1)如果同时具备三个限定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那么暂免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那么要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关于旧货的概念的,那么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如果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另外,对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及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后有所得的要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签订的合同还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法规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对于企业出售报废资产也不例外.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实践中还有一些例外,比如尚能使用的机动车过户,还可以直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取得发票.

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理程序

1.经主管部门批准列为多余、报废的物资,由资产与实验管理科通知使用单位和物资服务中心,准备回收. 2.凡属多余物资在校内调剂的,由调出单位写出报告,经双方单位主管院、部、处领导签字盖公章,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科办理调拨手续. 3.对校内难以调剂的多余物资,由物资服务中心安排回收入库,建账管理. 4.对向校处调拨处理的物资由资产管理处聘专家,提出拟调拨处理价格,按第二条审批权限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后,到资产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科办理销账、销卡手续. 5.物资服务中心办理财务收款和对外调拨手续. 6.报废物资由物资服务中心回收后,原则上应交废品公司收购,不再向社会调剂.对有拆件、修复价值的设备,如校内单位需要,可做优先考虑,只收取服务费后调出,校外单位需要,由资产管理处洽商价格,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执行(原价五万元以上的报主管校长批准,原价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报资产管理处处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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