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108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20-01-09 08:48:2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6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7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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