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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38号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20-01-06 10:18:0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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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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