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号 关于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20-01-03 08:43:5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99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号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1月19日起,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现公告如下:
一、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与海关打印的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同等效力。
三、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确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6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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